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5号 | 晋城市普迪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晋城市普迪车业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L5QUX5G | 胡璐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依据《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779422432731512,含4块蓄电池(12V20Ah 6-DZF-20);2.罚款16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