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7号 | 高平市鼎鑫烟酒商行(陈金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鼎鑫烟酒商行 | 92140581MADXT2Q0X4 | 陈金停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42度巴拿马20版)共计3箱,违法经营额5260元,且购进该酒及其他酒品未查验供货者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52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