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9号 | 荆小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荆小强 | 荆小强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9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店铺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共5双:耐克DM7866-162、耐克DM7866-140、耐克621078-006、耐克DV1237-001、耐克DH9765-401);2.罚款195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