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94号 | 高平市佳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高平市佳宝商贸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MR91Q82 | 王东东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电动自行车进销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 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1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