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74号 | 高平市尚占水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高平市尚占水果店 | 92140581MACHUBQ037 | 翟占尚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计量器具(产品编号:2021081187的电子计价秤);2.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