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1号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发旺摩托车配件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发旺摩托车配件门市部 | 92140581MA0HT8K85H | 丁发旺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发旺摩托车配件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电动自行车进销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号为348822301182204);3.罚款16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