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02号 | 高平市米山镇米西发祥摩配门市部(宋发祥)涉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 高平市米山镇米西发祥摩配门市部 | 92140581MA0H96TA46 | 宋发祥 | 涉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49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