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04号 | 高平市鑫九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高平市鑫九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GWBUJ2M | 吴松奇 | 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罚款76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