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06号 | 李志胜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案 | 李志胜 | 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 |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计量器具一台(产品编号:4598的电子计价秤)2.罚款伍佰元(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