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52号 | 高平市野川镇大虎废旧物资回收站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刘大虎 | 92140581MA0HBBGG5A | 刘大虎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计量器具(晋制00000047号);2.罚款18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