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64号 | 高平市马村镇永富摩托车修配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案 | 张永富 | 92140581MA0H8C6C5D | 张永富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 按照《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因素,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206222405161284);2.罚款145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