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39号 | 马麦霞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马麦霞 | 马麦霞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产品编号:C0181的电子计价秤); 2.罚款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