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42号 | 高平市北诗镇郝庄村永清肥料经销部经营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中巴、中驰)案 | 郝永清 | 92140581MA0HQ85E2F | 郝永清 | 经营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产品未销售,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8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