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5号 | 晋城市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 晋城市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140581MA7XKNH77P | 蒋丽君 | 加价收取电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对晋城市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812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