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1号 | 高平市阿波烟酒副食超市(王少波)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高平市阿波烟酒副食超市(王少波) | 92140581MADAWWX87Y | 王少波 |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7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