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3号 | 高平市石末爱梅门市部(周爱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 | 高平市石末爱梅门市部 | 92140581MA0J1P1D0E | 周爱梅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进货未查验。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批号为20220919451的2盒45度十年老白汾酒;3.罚款65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