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24号 | 高平市阿美丹河小铺便利店(李美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高平市阿美丹河小铺便利店 | 92140581MADKGB778K | 李美玲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考《山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17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