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51号 | 高平市红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超市三甲店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与实际产品属性不一致的面包、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购物袋案 | 高平市红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超市三甲店 | 91140581MA0H2W8A3Q | 殷慧新 | 经营标签内容与实际产品属性不一致的面包、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购物袋 |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实际产品属性不一致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和召回等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山西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该超市不存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情形;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处未发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购物袋,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从轻裁量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