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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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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42期)

发布日期: 2025-06-20 发布机构: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高市监处罚〔2025〕6号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1140581672340702J 杨继明 加价收取电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对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4651元。  主动履行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