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23 号 | 高平市北诗镇西韩村国胜煤球厂(张国胜)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型煤案 | 张国胜 | 92140581MA0GWT8X6T | 张国胜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型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