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31号 | 高平市建宁乡府底曲村煤球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型煤案 | 高平市建宁乡府底曲村煤球厂 | 92140581MA0HC4JR0L | 都奎荣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型煤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