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98号 | 晋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高平营业部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 晋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高平营业部 | 91140581MA0GWFLT8M | 李平顺 | 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 当事人在我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能提供在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20353464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登记证;未提供上述叉车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给予总计30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