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13号 | 山西晋钢健牛冶铸销售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案 | 山西晋钢健牛冶铸销售有限公司 | 91140525MADCFT74X4 | 苏传洋 | 冒用他人厂名 | 当事人在未取得山西晋钢铸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销售的14支DN1000铸铁管上喷涂“晋钢铸业”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冒用他人厂名违法行为裁量因素的从轻等级;事发后当事人积极对权利人(投诉人)进行了道歉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14支DN1000球墨铸铁管;2.罚款6382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