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31号 | 高平市晋平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胡芹)案 | 高平市晋平蔬菜批发部 | 92140581MA0JL86E3U | 李晋平 |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能提供有效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等合格证明文件 | 高平市晋平蔬菜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