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16号 | 高平市太洛路树青土产日杂经销部(肖树青)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高平市太洛路树青土产日杂经销部 | 92140581MA0H1JHD4Y | 肖树青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燃气灶(猛火灶)两台;2.罚款160元整。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