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120号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保明装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保明装饰店 | 92140581MAOK450Y9X | 董豪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涉案商品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8300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涉案商品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83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足6个月,查获侵权商品不足100件,侵权商品未使用(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裁量因素的从轻等级,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商品;2.罚款166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