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 〔2025〕133号 |
高平市一壹饮品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高平市一壹饮品店 | 92140581MADC87P62X | 张敏 | 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高平市一壹饮品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一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