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5〕128号 | 高平市顶豪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顶豪烟酒店 | 92140581MA7XK8GF5U | 秦永兵 |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及购进凭证,货值金额为8820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购进酒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酒品;3.罚款1764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