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 〔2025〕140号 |
山西羊头山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萸肉(代用茶)案 | 山西羊头山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 91140581MA7Y1H9D6G | 邢五英 | 山西羊头山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萸肉(代用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山西羊头山养生产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8.9元。 2.没收召回的53包山萸肉(代用茶)。 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