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 〔2025〕141号 |
高平市石末剑玲批发门市部(李剑玲)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案 | 高平市石末剑玲批发门市部 | 92140581MA0GXR750A | 李剑玲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