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5〕147号 | 高平市孙琦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孙琦烟酒商行 | 92140581MA7XF1XJXH | 郝翠英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涉案酒品43箱零18瓶,违法经营额79063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及有效信息。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购进酒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79063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