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1号 | 高平市一品鲜面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高平市一品鲜面店 | 92140581MACD2DDP46 | 徐萍萍 | 生产经营的烩面中含有复配防腐剂Ⅳ号,但在该烩面标签的配料表中未进行标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殊性及本案涉案的货值金额等案件事实,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94元; 2.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