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3号 | 高平市酥骨香餐饮店(张志颖)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 高平市酥骨香餐饮店 | 92140581MAEWL9F73F | 张志颖 | 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 | 当事人经营的炸骨肉相连是用预包装的骨肉相连速冻生制品经油炸制成的,该商品不含猪肉,但在美团店铺标示主料为猪肉进行销售,未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可查明销售的涉案商品为26串,每串售价2.99元,违法所得为77.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7元;3.罚款156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