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罚〔2026〕4号 | 高平市崔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尖椒)案 | 高平市崔姐蔬菜店 | 92140581MADH2JFC2L | 崔慧芳 | 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店铺,远离污染源、通风整洁卫生,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及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