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10号 | 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强焰型煤厂(王明针)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蜂窝煤案 | 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强焰型煤厂 | 92140581MA0HHA360X | 王明针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蜂窝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58.2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