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21号 | 高平市神农镇青青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神农镇青青便利店 | 92140581MA0H1Y3854 | 周素青 |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池经鉴定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86粒5号“南孚”电池、3粒7号电池。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的规定,按照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碱性电池的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计算,可以明确计算的其违法经营额为:(86+3)×3=267(元),因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证明,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电池86粒(一整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7号电池3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