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18号 | 高平市丽利便利店(魏江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 | 高平市丽利便利店 | 92140581MACM6RAE33 | 魏江伟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南孚”牌5号电池6粒(生产日期:2024-09)、7号电池9粒(8粒生产日期:2024-08,1粒生产日期:2023-02)、丰蓝1号电池13粒(生产日期:2025-02);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