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22 号 | 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常志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 | 92140581MA0HBE2L5L | 常志明 | 2026年1月2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经营的20粒(生产日期2025-11)7号“南孚”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2.5*20=50元,无法明确计算违法所得。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南孚”电池20粒;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