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6〕20号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 | 9114000075152573X0 | 张水平 |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