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 〔2026〕97号 |
高平市城关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 高平市城关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 | 91140581356669426T | 李明 |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1.55元;2.罚款6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流程进行缴款。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