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55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3〕54号 | 高平市野川镇杜寨村晓辉便民服务中心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高平市野川镇杜寨村晓辉便民服务中心(李晓辉) | 92140581MA0LG4AP22 | 李晓辉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梨膏3瓶;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52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平康乐支行(地址:高平市康乐东街)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