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9号 | 高平市尚品佳美百货超市(郭晓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槟榔制品案 | 高平市尚品佳美百货超市(郭晓红) | 92140581MAOMTLC682 | 郭晓红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枸杞槟榔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件中,当事人无明显从轻、从重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高平市尚品佳美百货超市(郭晓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