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4号 | 高平市万和城小区久安便利店(李鹏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平市万和城小区久安便利店 | 92140581MA0KU4TN2E | 李鹏鹏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市市监函〔2022〕90号《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3包今麦郎原盅老母鸡汤面; 2.罚款1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