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35号 | 高平市长平街丽源瘦身馆(侯丽丽)销售伪造厂址的商品且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高平市长平街丽源瘦身馆(侯丽丽) | 92140581MA0HWA020X | 侯丽丽 | 销售伪造厂址的商品且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1000元; 3.没收卿翠玉颜净颜膜35瓶。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