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43号 | 高平市唐庄志红粮油门市部(刘志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平市唐庄志红粮油门市部 | 92140581MA0HFWM87E | 刘志红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过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1包挂炉烤肠(原味)、1包挂炉烤肠(香辣味)、5包丹丹郫县豆瓣、2包大红袍花椒、1颗翻砂鸡蛋、1颗盐焗鸡蛋;2.罚款1700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高市监处罚〔2023〕186号),鉴于上述处罚事实,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因素,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5瓶名仁牌6个柠檬柠檬味饮料; 2.罚款3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