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51号 | 高平市河西镇梅叶庄清阳酸菜门市部 (李洋)生产经营与其标签明示信息不符的食品案 | 高平市河西镇梅叶庄清阳酸菜门市部 | 92140581MA0HAH3D9D | 李洋 | 生产经营与其标签明示信息不符的食品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其标签明示信息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山梨酸钾679.4g,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6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