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54号 | 高平市健和大药房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高平市健和大药房 | 91140581MA0K1P156E | 卫鹏山 |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