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55号 | 高平市永录乡进明熟食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高平市永录乡进明熟食店 | 92140581MA0LBX8M72 | 王霞 | 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 高平市永录乡进明熟食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熟大虾1.52斤;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