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62号 | 山西正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末店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及张贴含有诱导性内容广告案 | 山西正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末店 | 91140581MA0LCH1UXQ | 赵翠琴 |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张贴含有诱导性内容广告。 | 山西正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末店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贴含有诱导性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8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