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01号 | 高平市马村镇金叶菜行(段建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高平市马村镇金叶菜行 | 92140581MA0H8RM937 | 段建军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元,2、罚款5100元整。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